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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復議決定書(黔江府行復〔2022〕30號)

日期:2023-01-01

行政復議決定書

黔江府行復〔202230

申請人:重慶某食品有限公司

被申請人:重慶市黔江區(qū)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,住所地重慶市黔江區(qū)正陽街道市民西路新城公共服務中心2號樓

法定代表人:陳天沛,局長

第三人:石某,女,苗族,1989年8月11日出生

申請人重慶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請人重慶市黔江區(qū)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2年831日作出的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(黔江人社傷險認字〔2022156號),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,本機關予以受理并進行審理。本案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。

申請人請求:撤銷重慶市黔江區(qū)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2年831日作出的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(黔江人社傷險認字〔2022156號)。

申請人稱: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系買賣合同關系,第三人向申請人處提貨,向外銷售后根據(jù)價格差獲取報酬,所以雙方并不存在勞動關系。2021年8月24日第三人乘坐夏某駕駛的渝AD42159號小型面包車是好意搭乘,并非是受申請人指示和安排。所以第三人在乘坐車輛過程中的受傷與申請人無關,第三人的受傷不應當認定為工傷,被申請人作出的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認定事實錯誤。

被申請人稱:一、認定工傷決定書程序合法。一是根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五條規(guī)定: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??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(qū)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(guī)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(以下稱經辦機構)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”。本案答復人是工傷保險工作的職能部門,有權對本案工傷作出處理。二是2022年6月28 日,本案第三人石某向答復人提出工傷申請,申請石某于2021年8月24日在申請人處上班工作送貨時發(fā)生交通事故所受到的受害認定為工傷。2022年7月8日,答復人決定受理第三人石某的工傷申請。2022年8月2日,申請人收到答復人作出的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,答復人已告知申請人享有的舉證權利及法律后果。2022年8月31日,答復人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,認定第三人石某于2021年8月24日受到的傷害為工傷。因此,答復人作出本案認定工傷決定程序合法。

二、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、適用法律正確。一是申請人與第三人石某之間確認勞動關系糾紛經重慶市黔江區(qū)人民法院作出(2022)渝0114民初942號民事判決以及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(2022)渝04民終691號民事判決,該兩份判決已判決確認申請人與第三人石某從2021年6月24日起至今存在勞動關系。同時,該兩份判決還查明:2021年8月24日,第三人石某乘坐夏某駕駛的渝AD42159號車輛外出送貨,14時30分許當車輛行駛至重慶市黔江區(qū)新黔大道李家溪路段時,因夏某操作不當致使車輛撞向路邊樹木,導致石某受傷。夏某系申請人公司的駕駛員兼送貨員,夏某駕駛的渝AD42159號車輛系申請人租賃車輛。石某受傷后,被送至重慶黔江民族醫(yī)院住院治療,經診斷為額部皮膚裂傷、右側頜面部皮膚裂傷、下頜部皮膚裂傷、左膝關節(jié)軟組織損傷、額部瘢痕、下頜部瘢痕。上述事實有民事判決書及重慶市黔江民族醫(yī)院診斷證明等證據(jù)足以證明,答復人作出的本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。二是根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(五)項,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: (五)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(fā)生事故下落不明的。本案石某于2021年8月24日在外出送貨過程中,不慎發(fā)生交通事故受傷的事實,符合上述法律規(guī)定,應認定為工傷。因此,答復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適用法律正確。

綜上所述,答復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、適用法律正確、程序合法,不存在可撤銷情形。申請人申請撤銷的理由與客觀事實不符,不能成立。

經審理查明:被申請人重慶某食品有限公司系從事食品生產銷售的企業(yè),第三人石某在申請人處從事銷售工作,夏某系被申請人的駕駛員兼送貨員。2021年8月24日,石某乘坐夏某駕駛的被申請人租賃的渝AD42159號小型面包車外出送貨,14時30分許,車輛經過黔江區(qū)新黔大道李家溪路段時,因夏某操作不當致使車輛撞向路邊樹木,導致石某受傷。隨后石某被送至重慶市黔江區(qū)民族醫(yī)院醫(yī)治診斷為:1.額部皮膚裂傷;2.右側頜面部皮膚裂傷;3.下頜部皮膚裂傷;4.左膝關節(jié)軟組織損傷;5.額部瘢痕;6.下頜部瘢痕。2021年8月26日,重慶市黔江區(qū)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巡邏民警三大隊作出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》,認定夏某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責,石某無責任。重慶市黔江人民法院(2022)渝0114民初924號民事判決、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(2022)渝04民終691號民事判決,認定石某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。2022年6月28日,石某向被申請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,2022年7月8日,被申請人作出《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》(黔江人社傷險受字〔2022115號),2022年8月2日,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《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》(黔江人社傷險舉字〔202237號),要求申請人于收到該通知書后15日內向被申請人提供舉證材料。2022年8月23日,被申請人對石某進行調查并形成調查筆錄;2022年8月24日,被申請人對案外人宋玉瓊進行調查并形成調查筆錄。2022年8月31日,被申請人作出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(黔江人社傷險認字〔2022156號),認定石某于2021年8月24日受到的傷害,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(五)項之規(guī)定,予以認定為工傷。2022年9月5日,被申請人將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送達石某;2022年9月6日,被申請人將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送達申請人。被申請人不服該認定工傷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。

以上事實有(2022)渝0114民初924號民事判決、(2022)渝04民終691號民事判決、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》《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》《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》、調查筆錄、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等證據(jù)足以證明。

本機關認為:

根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五條規(guī)定: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??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(qū)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(guī)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。”被申請人是本轄區(qū)內工傷保險工作的職能部門,作出涉案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的主體合法。申請人系本案工傷認定的相關人,有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。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內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,被申請人依法進行受理、調查,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,按法定方式送達申請人和第三人,被申請人作出本案認定工傷決定程序合法。

本案第三人與申請人勞動關系存續(xù)期間,乘坐被申請人公司租賃車輛外出送貨,發(fā)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,符合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形。被申請人作出本案工傷認定決定證據(jù)確鑿充分,案件主要事實認定清楚。根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(guī)定“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:(五)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(fā)生事故下落不明的?!北簧暾埲艘罁?jù)此規(guī)定,認定石某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,予以認定為工傷,適用法律正確。

綜上,被申請人作出的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(黔江人社傷險認字〔2022〕156號)認定事實清楚、證據(jù)確實充分、程序合法、適用法律正確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(一)項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三條的規(guī)定,決定如下:

維持被申請人重慶市黔江區(qū)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2年831日作出的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(黔江人社傷險認字〔2022〕156號)的行政行為。

如不服本決定,申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,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
重慶市黔江區(qū)人民政府

20221228